商朝的婚姻及繼承制度歷史介紹
商朝流行族外婚,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。“昏時行禮故曰婚,婦人因夫成故曰姻”。自婚姻制度形成以來,就與政治聯姻密不可分。商族開國之主成湯,聽說伊尹長而賢,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(音深)氏去請,但有侁氏不許,而伊尹也想歸屬于商湯,于是,商湯就請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,而把伊尹作為媵臣一并嫁到商族。
這樣不但密切了與有侁氏的關系,還得到伊尹這位能臣。此外,商還通過與有干國聯姻,強化了干國(河南濮陽市東北)的政治隸屬關系。其他臣屬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國,也都經常主動嫁送女子與殷商結親,這種結親方式被稱為貢納,有的是出于政治義務,有的則是自愿。
但有的則是迫于王威。如卜辭記載:“呼取女于婪”“呼取鄭女子”等。與此同時,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。古代“婦人謂嫁曰歸”,如《詩·大雅·大明》有言:“大邦有子,伣(音欠)天之妹,文王厥祥,親迎于渭。”
大邦即殷,商王帝乙將王族少女遠嫁周族文王,就是想利用血緣姻親紐帶維系商周之間的臣服關系。由此編織出由宗親和姻親盤根錯節的政治金字塔網絡。如果說夏朝的政治聯姻還是為了團結強大異血緣諸侯國的話,那么,商時的政治聯姻已基本確立了以商族為宗法核心的父權家長制地位。
為了子孫的繁衍,為了疆域的鞏固,歷代王族一貫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。“上以事宗廟,下以繼后世”。娶妻多少已成為王朝興衰的標志。凡國力強盛,則“重國廣嗣”,娶妻亦多。不僅可靠子孫之眾管理國家,也可后繼不憂,不愁沒有接班人。商代的聯姻邦國越多,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。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。
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,有一個特殊的現象,即有的王不止有一個法定的妻子。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,祖丁有3位,武丁有3位。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兒子,都有權繼承王位。因此,商朝還沒形成嚴格的嫡長子繼承制,而是“父死子繼”配合“兄終弟及”。
王位繼承制,凡兄弟行皆以長幼為序,兄終弟及,幼弟死后,王位應對復歸于長兄之子繼承。這個制度在中丁時期被打亂,中丁父輩有小甲、大戊、雍己三人為王。中丁為大戊之子,雍己死,按慣例王位應由小甲之子繼承,但“自中丁以來,廢適而更立諸弟子,弟子或爭相代立,比九世亂”,從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統治。
到小乙時,干脆以幼弟之子繼位,故小乙給其子武丁。康丁以后,后妃制度改變為一王一妻制,并實行直接傳長子制度。因此,商代王位繼承制度雖有兄終弟及現象,但其主干仍是以傳長為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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